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表5.4.5
船长〔L〕
279~236
235~183
182~151
150~110
<110
最小距离
55
50
40
35
25
二、液化烃码头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小宗甲B类液体共用一个码头;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体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5.5.1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设通风口;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陆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条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5.3条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第5.5.4条 实瓶(桶)库与罐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6.4条 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5.7.1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
第5.7.2条 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间布置。
第5.7.3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
第5.7.4条 甲、乙,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5.7.5条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主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第5.7,6条 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5.8.1条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第5.8.2条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第5.8.3条 多层管架的管道布置,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规定执行。
第5.8.4条 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
二、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5.8.6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5.9.1条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二、乙、丙类物品的储量,不宜超过500t;
三、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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