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4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
第5.2.6条 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2.7
?
固定顶罐
浮顶罐、内浮顶罐
卧罐
≤10000m3
>1000m3
甲B、乙类
0.6D(固定式消防冷却)
0.6D,但不
0.4D,但不
0.8m
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
宜大于20m
宜大于80m
丙A类
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
2m
5m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的3次方;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7条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 内;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第5.2.19条 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第5.2.20条 储存温度高于100C的丙8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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