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4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
第4.2.25条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
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第4.2.26条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第4.2.27条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第4.2.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4.2.29条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第4.2.30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 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二、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三、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三节 工艺管理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于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入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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