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
第4.3.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第4.3.9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4.3.10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第4.3.11条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4.3.1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四节 泄压排放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4.4.3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4.4.4条 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来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6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4.4.7条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第4.4.8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第4.4.9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第4.4.10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1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第4.4.12条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4.4.13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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