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21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第5.3.2条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罐组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置;
二、每组储罐总容积不限,但个数不应多于12个;
三、储罐总容积大于6000m3时,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
?
球罐
卧罐
水槽式罐
液化烃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0.5D
1.0D但不宜大于1.5m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1.0D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0.5D
0.65D但不宜大于1.5m
0.5D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第5.3.4条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 低温的液氨储罐、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8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ll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汁、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第5.3.12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第5.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5.3.14条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第5.3.15条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的开口接管法兰的垫片和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 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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