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
?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
明火设备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缩机或压缩机房
中间储用、电脱盐脱水罐
其他工艺设备房间
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
明火设备
15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设备①
可燃气体压
甲
15
22.5
缩机压缩机
乙
9
9
中间储罐、 电脱盐脱水罐
甲A
22.5
22.5
15
9
甲B、乙A
甲
15
15
9
7.5
乙B、丙A
乙
9
9
7.5
7.5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他房间
甲A
15
22.5
9
7.5
9
9
7.5
甲B、乙A
甲
15
75
9
9
9
7.5
乙B、丙A
乙
9
9
7.5
7.5
7.5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
15
4.5
9
7.5
22.5
15
9
9
7.5
4.5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15
4.5
9
4.5
15
9
9
7.5
4.5
7.5
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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