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房应通风良好;
五、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并应有防水层。
第5.9.2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
第5.9.3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
第5.9.4条 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
第5.9.5条 袋装硝酸镣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5.9.6条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
第5.9.7条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二、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三、实桶应单层立放;
四、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五、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
六、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
第六章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6.1.1条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一、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二、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第6.1.2条 生产污水管道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设水封将明沟隔为数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20m。
第6.1.3条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
第6.1.4条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一、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二、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三、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四、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第6.1.5条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第6.1.6条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第6.1.7条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
第6.1.8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宜设排气管:
一、干管的水封井及最高处的检查井;
二、出装置处的水封井。
第6.I.9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径不宜小于100mm:
二、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三、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第6.1.10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1.11条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6.2.1条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第6.2.2条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2.3条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表6.2.3
?
隔油池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
焚烧炉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
15
污油罐
15
15
15
焚烧炉
20
15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
15
15
污油泵房
15
注: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
第6.2.4条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投稿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编辑部|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版面费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论文发表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