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工艺装置在管道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道下或管道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第7.6.5条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3:
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3。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7.7.1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宜设置卤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第7.7.2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7.2选用。
单个灭火器的规格 表7.7.2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
(碳酸氢钠)
卤代烷型
(1211)
泡沫型
(化学泡沫)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手提式
灭火剂充装量
容量(L)
9
65
重量(kg)
8
35 50
4 6
7
第7. 7. 3条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第7.7.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7.7.5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平方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第7.7.6条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第7.8.1条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第7.8.2条 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
第7.8.3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7.9.1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第7.9.2条 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第7.9.3条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
第7.9.4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L/min·m2;
二、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m2;
三、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
第7.9.5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
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第7.9.6条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
第7.9.7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多孔管式水喷淋或多齿堰式淋水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
第7.9.8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
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宜设于距罐壁15m以外的地点;
三、控制阀至储罐的管遣,应采用镀锌管,是否设置阀后过滤器,可根据冷却水的介质及喷头性能确定。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投稿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编辑部|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版面费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论文发表 |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