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
第7.3.22条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的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与被保护的设备之间不得有影响水流喷射的障碍物。
第7.3.23条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40m以上,受热后可能产生爆炸的设备,当机动消防设备不能对其进行保护时,可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喷雾或水喷淋冷却系统。喷淋强度不宜小于8L/min·m2,冷却面积应按设备的表面积计算。
第7.3.24条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Ⅴ)消防水泵房
第7.3.25条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7.3.26条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第7.3.27条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二、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四、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第7.3.28条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 消防水泵宜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第7.3.30条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1条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2条 厂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4.3条 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4.4条 扑救可燃液体泄漏火灾,油池火灾,容积不大于200m3、罐壁高度小于7m的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火灾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亦可用于罐区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
第7.4.5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7.5.1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于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
第7.6.1条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 6. 4条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二、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文章来源:《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网址: http://www.jxyzyhxp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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